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军民融合中心野外项目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地调局军民融合中心 作者:刘 伟 发布时间:2023-03-15
  为了加强野外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部、局、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军民融合地质调查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项目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项目组人员100以上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设立1名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报安全和保密处备案。  

 第三条 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二章 设营选址  

 第四条 按照方便生活、利于施工、交通便捷、确保安全”原则选址设。根据工作实际,项目组采取租民房酒店保障模式,确实需要扎营住宿的,避免有滚石大量堆积物的山坡,不允许在山谷和河沟底部扎营。  

 第五条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周边社情、区域环境、住房条件、道路通行等要素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前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第六条 出队后,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紧急避险预案》。对预案要及时组织学习,人员紧急撤离路线、方向必须人人熟知,预案重大修改后必须及时演练,确保人员熟练掌握。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加强野外工作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格按照《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报《野外工作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会审表》,签订《野外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第八条 中心自有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结合用车需求调配。租赁车辆由安全和保密处招标,在中心中标的租赁公司租赁。  

 第九条 野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满足野外工作区域对车辆特殊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车辆应具备有效的行驶证、年审合格证;  

 (三)车辆应具备有效的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  

 (四)应配备有效的定位行车记录仪等装置,以及千斤顶、三脚架、灭火器、防滑链、备用轮胎、换轮胎套筒等随车工具;  

 (五)经过专业机构对车进行安全检,并通过车况技术条件会审(中心自有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依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队前组织一次,租赁车辆由租车公司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六)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车公司驾驶员应具备条件: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沟通无障碍;  

 (二)身体健康(持有当年健康体检证明);  

 (三)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不得配置女驾驶员  

 (四)因工作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车辆动用审批由项目组负责,驾驶员及时填写《野外行车日志》,包括日期时间起止地点、行驶里程、过路费、油料费等,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用车人、小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野外期间,项目组超过300公里行车,一律经处室同意后报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驾驶员负责。野外车辆,每周组织一次车场日活动,对车辆进行自检自修,并建立车辆检查、维护、保养台账  

 第十四条 行车安全要求:  

 (一)野外复杂、危险路段要观察通行或人车分离通行;  

 (二)严禁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开车;  

 (三)严禁任何人催促驾驶员开快车;  

 (四)严禁超载、超速、弯道超车、强行超车和搭载地方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驾驶员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连续2小时行车必须休息20分钟。  

 第十六 合理安排用车时间、行车路线,避免夜间、极端天气和危险路段等条件下的行车。在无法避免夜间、极端天气和危险路段条件下行车,应实行双车、双驾驶员制或者有随车陪同人员。极端天气、特殊情况22时至次日6时用车,须安全生产值班室备案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车辆出入回场反馈制度,车辆外出和回场必须口头或以电话、短信微信形式报告负责人。  

  第四章 保险和体检  

 第十八条 野外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保额应达到120万元。出队3日内,野外作业人员上报安全和保密处统一办理,保险未生效严禁出队。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公司负责购买保险,进场工作前须由劳务公司提供保险证明  

 第十九条 为保障中心野外作业人员在西部高原、艰险地区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应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科目含血常规尿常规血压、胸透、心电图、心脏彩超、呼吸系统及心脑血管疾病体检费用限1000元 /人。厨师岗位增加传染病筛查(临时聘用厨师岗位,须提供相应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不宜进入3000米以上高海拔地区人员:  

 (一)各种器质性疾病,显著心律失常或静息心率大于100次/分,高血压期以上各种血液病,脑血管疾病。  

 (二)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中度以上阻塞性肺疾病,如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  

 (三)糖尿病未获控制;癔病、癫痫,精神分裂症。  

 (四)现患重症感冒、上呼吸道感染,体温在38以上或体温在38以下,但全身及呼吸道症状明显者,在病愈以前,应暂缓进入高原。  

 (五)曾确诊患过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局、指挥中心和中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为野外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参照《地质勘查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作区艰险地区,按照标准野外作业人员配备冲锋衣、羽绒内胆软壳、速干T恤、登山鞋高帮;工作区其他地区,按照标准野外作业人员配备冲锋衣、抓绒内胆、速干裤、速干T恤、登山鞋低帮。由项目组报需求,安全和保密处建立台账,统一采购、配发  

 第二十三条 野外期间项目组自行按照标准采购手套、遮阳帽、护目镜和护等劳保用品,报安全和保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多项目工作或在多工作区作业人员,按照其主要作业岗位和工作区域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重复配发。  

  第六章 应急救生用品  

 第二十五条 为从事野外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生用品(用具),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配发,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参照《地质勘查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野外应急用药和应急治疗天数为3天,按照每人每类3天的应急用药量进行备购。  

 第二十七条 应急药品主要指:  

 (一)外用包扎、止血、止痛、消炎、防疫消毒及防蚊虫叮咬等各类药品  

 (二)治疗急性呼吸道感染类(西药、中成药等)  

 (三)治疗腹泻类:氟哌酸、泻停等  

 (四)心脏急救类: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等;  

 (五预防高原病类:红景天、丹参滴丸  

 各项目组不得购买保健类、慢性病类药品。  

 第二十八条 药品费标准:  

 (一)5人以下:300元*地区系数/年;  

 (二)5(含)至10人:500元*地区系数/年;  

 (三)10(含)至20人:1000元*地区系数/年;  

 (四)20(含)人以上1500元*地区系数/年。  

 第二十九条 西藏作业区项目组必须配备医用氧气钢瓶,10升医用氧气钢瓶流量测算可以连续供养3-4小时,个项目至少配备两瓶以上。每个作业小组必须配备急救包,急救药品根据使用情况和有效期定时进行补充  

 第三十条 要提前与当地医院、卫生站联络,建立应急联系方式,出队7日内及时张贴于驻地明显位置确保全员皆知。结合工作区疫情防控情况,了解防疫规定和措施,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工作,要提前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章 保障系统及终端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监控管理与终端使用严格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监控管理及终端使用规定》,安全和保密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各处室应按照职能分工在监控管理平台上真实、准确填报通知新闻、出队审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课件、法律规章、月报季报、基础数据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出队前必须填报出队审批表,各级审批人员要在出队3个工作日内审批提交。出队前除要签订项目组野外安全生产责任书、签批出队审批表外,并将责任书、审批表和野外安全管理措施提交安全和保密处备案,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出队。  

 第三十三条 必须及时配备、更新安全生产通信管理装备,按要求接入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为野外作业人员、车辆等配备北斗终端或天通卫星电话等定位通讯设备,监督、指导野外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终端使用要求:  

 (一)野外人员每组配备1台个人终端;在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任务的野外工作人员可视情增加。  

 (二)野外作业车辆每台车安装1台车载终端。  

 (三)保证北斗终端设备每天至少主动报位1次。在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的野外人员应增加终端设备自动报位和主动报位频度,保证每天主动报位不少于2次。  

 (四)北斗终端使用情况与野外项目津贴补贴挂钩,安全和保密处根据安全生产保障系统北斗报位数据,核定与北斗终端报位数相匹配的野外工作天数。  

 (五)人为原因造成北斗终端设备损坏、配件丢失的,依据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由使用人写明情况,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安全和保密处、装备基建处处理。  

 (六)收队后应及时进行收队注销并立即将终端归还到安全和保密处并解绑。  

 第三十五条 在无人区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任务的野外作业人员,每个作业小组必须配备1部卫星电话。森林资源调查作业小组每组必须配备1部  

 第三十六条 工作区域在青海、西藏地区的,必须到相应的工作站登记备案,并接受其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 保密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中国地质调查局信息保密相关规定,加强野外地质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必须按要求配备保密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资料、电脑储存介质使用完成后,必须放入保密柜  

 第三十九条 涉密资料传输上报,必须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载体光盘进行拷贝,由专人专送  

 第四十条 涉密项目聘请专家,要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人员受伤,应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组织实施救援。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人员伤亡、大型设备(钻探机台、车辆等)损毁或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必须于30分钟内上报中心安全和保密处。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处理工作,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和经济的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发现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故;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瞒报、隐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事故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失涉密事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应立即中心报告,因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事故责任项目组、责任领导、当事人本年度重要表彰、奖励,减发相应绩效。  

 第四十七条 安全否决不替代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部、局、指挥中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军民融合地质调查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和保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