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9日 星期六

中国地质调查局军民融合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地调局军民融合中心 作者:刘 伟 发布时间:2023-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部、局、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军民融合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处(室)、西藏地质调查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各处(室)在项目委托外协时,应参照本细则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处室、西藏地质调查所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处(室)、西藏地质调查所应遵守国家、部、局和指挥中心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办法,结合任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力度,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中心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中心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项目负责人对本处(室)、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 中心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查批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审查批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研究批准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事项。  

 (五)审查批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七)及时如实向指挥中心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主持制定和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合规投入、有效落实。  

 (五)主持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八)及时如实向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审议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汇报和工作安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审议、提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意见,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六)负责组织落实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室、人事、财务、科技、装备、安全、后勤等行政处室和相关技术处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和保密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九条 安全和保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制定中心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督促检查各处室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及执行情况,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三)每年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  

 (四)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全员防范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材料的上报工作。  

 (七)负责安全管理平台数据维护、出队审批及监控工作;加强对北斗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每月进行野外项目组北斗终端报平安情况统计。  

 第十条 各处(室)、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处(室)、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检查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安全和保密处和主管副主任报告,同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处(室)、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做好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的量化考评记录。  

 (四)对本处(室)、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钻探工、水电工、驾驶员、炊事员、危险化学品使用和保管人员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五)对发生的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各处(室)设立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由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报安全和保密处备案,具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协调、落实等工作,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协助处(室)负责人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并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二)负责本处(室)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职责的落实,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对本处(室)的安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野外工作应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向本处(室)负责人及安全和保密处反映,同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四)参加处(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五)对处(室)涉及安全的工作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各处(室)应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项目委托外协时,应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委托业务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安全和保密处设置2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各处(室)至少设置1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各处(室)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制度,按不低于项目经费2%的比例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主要涉及各类检测、报警设施,防雷、潮、冻、腐、泄漏、爆炸等设施,消防、逃生等设施,以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个体防护装备用具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需一定时间整改、借助外力整改的安全隐患。  

 (二)完善野外调查作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和通信联络支出。主要涉及北斗手持终端、车载终端和天通卫星电话,以及相关终端设备的通信费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主要涉及长期或临时搬运、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物品的场所和设施。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主要涉及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技术服务活动。  

 (五)野外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野外应急食品、应急装备、应急药品支出。主要涉及为避免野外作业人员在调查作业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生和维生用品(食品、药品)。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主要涉及各类用于宣传的标语、横幅、贴画、短视频等,印制经常性培训书籍、教材等,邀请地方院校、机构、单位的学者、专家、领导授课辅导等。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主要涉及对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生产、购买等。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主要涉及安全设备设施等特种设备等。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涉及对野外作业人员和分析测试室人员的体检,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七条 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部、局、指挥中心和中心要求,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及时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正式职工、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非野外作业和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有短期(3个月以内)出野外任务的应当办理当季地质勘查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生用品(用具)借用手续;有长期(3个月以上)出野外任务或1年内多次短期出野外任务累计超过3个月的方可办理地质勘查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发手续,坚决禁止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配备。  

 执勤人员、清洁工、电工、食堂管理员、仓库管理员等有关工勤服务人员,由后勤服务中心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标准配发地质勘查劳动防护用品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  

 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岗位类别和劳动环境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重复配发。  

 各处(室)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采购、验收、保管、配发(借用)、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生用品(用具)种类、使用期限执行《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AQ2049-2013)标准。  

 第十八条 各处(室)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保额应达到120万元。进入高原地区工作应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应高原工作者,不能从事野外作业。  

 第十九条 各处(室)必须及时配备、更新安全生产通信管理装备,按要求接入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为野外作业人员、车辆等配备北斗终端或天通卫星电话等定位通讯设备,监督、指导野外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一)野外人员每组配备1台个人终端;在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任务的野外工作人员可视情增加。野外车辆(含租赁、联合组队车辆)每台车安装1台车载终端。  

 (二)在野外工作期间,应正确使用终端设备,保证终端设备正常工作,每天持续开机和报位,严禁机卡互换和混用,保证各类终端配发率、使用率达到上级要求。个人终端上,工作组到达直至离开野外工作地点,应持续开启使用北斗终端。车载终端上,自始发地出发直至返回始发地,车辆行驶期间应持续开启使用北斗终端。野外工作期间,应保证北斗终端设备每天16:00时前至少主动报位1次。在艰险地区和承担应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排查的野外人员应增加终端设备自动报位和主动报位频度,保证每天上午11:00时、下午16:00时前分别主动报位不少于1次。  

 (三)北斗终端使用情况与野外项目津贴补贴挂钩。安全和保密处根据安全生产保障系统北斗报位数据,核定与北斗终端报位数相匹配的野外工作天数。  

 (四)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北斗终端设备损坏、配件丢失的,依据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由使用人写明情况,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装备基建处处理。  

 第二十条 各处(室)应加强野外工作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格按照《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中地调办发〔201730号)有关要求,落实车辆车况和驾驶员技术条件会审制度,填报《野外工作交通安全技术条件会审表》。租用地方车辆的,必须与租赁公司签订租用车辆合同。  

 (一)车辆动用上,车辆动用必须填写行车日志,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车辆主要性能检测,车辆每月或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应进行维护保养。租赁地方车辆必须选择信誉良好、近期全车检测合格证明材料齐全的租赁方,确保车况良好,而后按照规定签订租车协议,明确相关责任。随车驾驶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语言沟通无障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驾龄5年以上。每晚10时后原则上不动车,特殊情况报处室负责人批准。车辆必须配备行车记录仪、三脚架、灭火器等随车工具。  

 (二)行车安全上,驾驶和乘坐人员必须全程系好安全带,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复杂、危险路段要观察通行或及时避开,严禁非驾驶员开车,严禁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开车,严禁带车人员催促开快车,严禁超载、超速、弯道超车、强行超车和搭载地方无关人员。驾驶员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连续2小时行车必须休息20分钟,防止疲劳驾驶。发生车辆事故,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组织救治伤员,并通过电话、短信、图片、视频等方式向上级汇报,车辆事故产生的费用按权限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落实车辆出入回场反馈制度,车辆外出和回场必须以短信或微信形式报告处室负责人,并做好记录,以便安全和保密处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加强疾病预防,做好预前准备,藏区作业单位配备适量常用药品和急救用品,特别是党参、红景天、地塞米松等预防高原病药物,配备适量氧气瓶、急救包等。项目组负责人要提前与当地医院、卫生站联络,建立应急联系方式,及时了解驻地蛇虫猛兽情况,及时购买相关预防用品。结合各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走访所属地区卫生防疫主管部门,了解防疫规定和措施,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工作,要提前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工作区域在青海、西藏等地区的,项目组必须到相应的工作站登记备案,并接受其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每年组织 1~2次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全员防范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处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与从事的作业要求相适应。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部、局、指挥中心和本中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范、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能、职业健康等知识常识,以及安全文化。  

 (三)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理措施。  

 (四)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各处(室)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应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内容、成绩评定由各处室自行确定,报安全和保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应参加军民融合中心安全教育培训,或参加指挥中心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从事钻探作业、电工作业、危化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内容应详细记录每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档案应纳入本单位整体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还应当有纸质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队前必须开展对所有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重点是野外作业区的人文、气象、道路、河流等环境和野外作业的安全风险评估、野外生存技能,自救互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制定野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野外安全应急的措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节假日或国家、地方重大活动前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在野外生产期间组织开展野外项目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检查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数据信息等。  

 (二)现场安全检查包括工艺、设备、储存、交通工具、仪器仪表、交配电、消防、维修、应急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三十条 本中心每年对各处(室)所属项目进行1至2次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和保密处每半年对各处(室)所属项目进行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处(室)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生产检查;野外项目组(工组)和其他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至少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隐患登记,填写《隐患登记表》,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应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隐患清单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因故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定期向从业人员公示通报,确保有效监督、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处(室)引入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参与本处室隐患排查,提供客观专业的服务指导。  

 第六章 安全生产重要部位、环节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按照国家《安全标志》等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内容、时间、人员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对较大危险性的电梯、压力气瓶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分析测试室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废弃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野外作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出队前要了解工作区域自然环境、地理、交通、治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在少数民族地区作业,要了解和遵守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民风民俗。  

 (三)在气候异常、社会治安差或野兽出没地区作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单独一人进行野外作业,禁止夜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听从项目负责人指挥,天黑前必须返回驻地或找到驻地。  

 (四)在无人区、高寒地区作业,应储备足够的食物和饮用水。必须配备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在特殊情况下还应增配护绳、绑腿等。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应暂缓作业。在危险地区,无安全技术装备及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应禁止作业。  

 第三十九条 野外居住安全:  

 (一)借住民房要了解有无传染病,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或采取清洁卫生措施。借住年久失修的民房,要进行加固修缮,防止倒塌。尽可能不睡地铺,如条件所限需睡地铺时,要先垫干砂或干土草。使用火炉做饭、取暖时,要有专人管理,防止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  

 (二)帐篷宿营应选择干燥、地势平坦、距水源不要过远、水源无污染的背风地,营地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在高山应选择在平坦的山腰或靠近有人居住的地方。在高原地区选择在土地平整、干燥、山凹的向阳坡,避开可能发生山洪和塌方等地方。帐篷四周要挖排水沟、平整场地、开辟防火道。挖掘灶台或设立厨房应选择在帐篷的下风处。厕所、垃圾及废物堆放要选择在下风和水源下游处,注意环境保护。为防止野兽、蛇虫进入帐篷,可在营地周围挖一道防护沟,也可用泥土、积雪筑成围墙。夜里要安排人员值班,以防意外。  

 第四十条 野外饮食卫生安全:  

 (一)尽可能做到自带干粮和饮用水。  

 (二)在餐馆、小食店、居民家中就餐时,要注意餐具卫生,注意不要暴饮暴食,严禁酗酒,不吃生冷、过热、过硬和变质食物。  

 (三)不要乱吃野菜及野生菌类、野生植物根茎、野生花果,不要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和饮用含有毒矿物质的流水。  

 第四十一条 野外防火安全:  

 (一)野外作业人员应遵循“人走火灭”的原则,火堆用毕应小心将火源用水浇灭或用土掩盖后方能离去,若住房帐篷内生有火炉、灯、烛,必须熄灭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  

 (二)临时使用的油料、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保存,并应储备足够的防火砂子和灭火器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准在松柏类幼林和干枯的草地以及树根下燃烧火堆,干燥季节不准在森林、草原、庄稼成熟的田地烧火堆或用火作为信号。  

 (三)在林区、草原和庄稼成熟的田地,不准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当发现有森林失火征兆(如烟雾、烟味等)时,应当迅速进入无林地段或转移到阔林地带,并立即报告林区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高温环境下的作业安全:  

 (一)注意调整野外露天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中午前后的高温时段,要合理安排每天的工作量,防止过度疲劳,睡眠要充足。  

 (二)作业期间应配防暑药物,发生中暑要及时治疗,先兆中暑和轻度中暑要迅速离开高温作业环境,重症中暑应及时送医院治疗。  

 第四十三条 低温环境下的作业安全:  

 (一)在野外作业要穿足够的防寒衣物,避免皮肤接触冻金属,造成粘皮伤害。野外作业时遇上大风雪应尽快利用地形地物躲避,冷冻疲劳时应边休息边适当活动身体,以防冻僵。  

 (二)在雪线以上或太阳照射强烈地区,野外作业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防护镜、太阳帽),不要裸露皮肤,防雪盲和日射病。  

 第四十四条 山地作业安全:  

 (一)正确使用劳保用品,掌握登山和冰雪、陡坡、悬崖、峭壁等危险地段的行进方法,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和通信联络方法。  

 (二)遇悬崖绝壁滑动、崩陷、风化、落石等危险区时,应该绕行。不能绕行,必须攀登时,要有绝对的安全保护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互相照应,并有人监视落石。  

 (三)行进中做到看景(观察)不走路,走路不看景,以防摔跌和坠崖。  

 第四十五条 林区作业安全:  

 (一)进入森林地区时,应了解有无森林脑炎等传染病流行,并采取预防措施。了解工作的林区有无当地群众狩猎的弩箭、套索、夹具、陷阱,以防发生意外,必要时可请当地老乡带路。  

 (二)遇大风时,必须绕过枯林地段以及干枯、腐朽林区。进入林区要时刻注意防火,禁止吸烟,严禁捕杀野生动物,严禁损坏林木,并严格遵守林区的有关规定。防止丛林中的蛇、旱蚂蝗、蜱、蚊虫的叮咬。在浓密林区行进,沿途须留下标记,以便返回。  

 第四十六条 高原作业安全:  

 (一)初入高原,应避免不必要的剧烈活动,配备必要的预防和治疗高原反应的药品,要逐渐适应高原环境。  

 (二)饮食要适宜,少饮或者不饮酒,注意保暖,防止受凉和上呼吸道感染,如已感冒,须及时治疗,以防发生肺水肿。  

 (三)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作业应减少工作时间,减轻负重,在雪线以上区域作业,温度低于零下30℃时,必须停止工作。  

 第四十七条 防雷电作业安全:  

 (一)雷雨季节作业,应随身携带雨具。雷雨将至,应停止作业,迅速离开山顶、大树或高物体,跑向低矮处或撤离至有避雷装置的建筑物或躲进有篷汽车内,在空旷地可就地双脚并拢下蹲,同时手抱双膝,头低于膝部。  

 (二)雷雨时,应尽量避开树下(特别是独立或高大的老树)、树林边缘、帐蓬、草堆、山顶、铁路、旗杆、尖石峰、宝塔、悬崖下、铁栏杆、独立小屋等易受雷击的物体。放弃随身携带的金属物,不准使用仪器设备。遇球雷时,切记不要跑动,注意关好门窗。金属仪器不要放在身边,人体要尽量远离各种导线和电器设备,同时不要收听收音机、看电视、打电话。行进途中遇雷雨时,不要跑动,应原地下蹲,以防跨步电压雷击。雷雨时,切莫靠近发电设备,特别不要在供电所、变压器边停留,尽量远离高压线和电灯线。被雷击身上着火,应尽快倒地扑灭身上的火。  

 (三)被雷击伤,必须立即抢救,出现休克,应进行人工呼吸,并找医生抢救治疗。  

 第四十八条 其他情况下的作业安全:  

 (一)进入边防、军事禁区作业,必须事先通报有关部门,并在其允许和带领、协同下进行作业。  

 (二)在铁路、公路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尽可能缩短在路基上停留时间,并有专人放哨。  

 (三)防偷盗抢夺上,现金、保密资料以及设备、设施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或被偷盗、抢夺。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报告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月报制度。各单位(项目组)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并在地调安全APP上报月报,每季度最后1个月25日前上报季度安全形势分析,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4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各处(室)、项目组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工作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建立一个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预案应结合项目组安全生产风险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地质调查作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进行科学编制。  

 第五十一条 在遂行作业任务中发生人员受伤,受伤人员所在的项目组、工作组(工组)应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处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组织实施救援;发生人员死亡、失踪事件或大型设备(钻探机台、车辆等)损毁或虽未发生人员死亡、失踪但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等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于半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报中心安全和保密处。安全和保密处应根据事故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副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任何处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形势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经调查为责任事故的,应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处理工作,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在1个月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和经济的处罚决定。  

 第五十三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发现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故;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瞒报、隐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事故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  

 (一)发生职业病或轻伤以下的工伤,由本人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发生重伤以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裁定或进行司法程序认定。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国家认定的医疗部门提供的鉴定书,事故现场证人、证言,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工伤文件和政策,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认定的工伤和职业病,方可享受工伤和职业病的待遇。  

 第八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中心每年底对各处(室)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得分90分(含)以上方具备评为年度安全生产优秀处(室)的资格,优秀处(室)比例为20%左右。考核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定、日常工作数据、各处室自评三个依据,其中安全生产检查评定占比60%、日常工作数据占比20%、各处室自评占比20%。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事故责任认定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等监管部门裁定的意见为准。没有责任裁定,或者需要界定考核责任的事故,由中心安委会认定。下列事故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范畴:  

 (一)本处室项目组发生的事故。  

 (二)将本处室工程(任务)发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部门、个人)的。  

 (三)因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委托业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等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件的,取消责任处室、责任领导和责任职工一年内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资格。安全否决不代替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内发生社会事故亡人、重伤或重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降一级评定考核等次。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受到指挥中心或中心通报2次(含)以上批评的处室和个人,年度安全经费落实比例达不到2%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超配或配备不到位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档、安全生产检查登记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的单位,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十九条 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处室,授予“安全生产优秀处室”荣誉证书;授予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荣誉证书。  

 第六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处(室),给予处室通报;处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十二条 各处(室)负责本处室所属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部、局和指挥中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和保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